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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押车借钱“闪人”债主法庭上索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6日11:32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万勤通讯员秦园实习生刘静黄梅)青山男子熊某因急事以自己的车子作抵押向好友借款3万元,并承诺高息,后该男子赖账失踪,并将抵押的车盗走,好友将其告上法庭索债。昨日获悉,青山区法院日前判张某还钱,但高额利息未获支持。

  张某和熊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去年2月20日,熊某称有急事向张某借款3万元,熊某还将自己的私车及行车证和车钥匙交给张某作抵押,并写了一张借条,承诺月底还清,月利息3000元。但是该借款到期后,张某一直联系不上熊某,熊某于去年4月10日将该车盗开走,后被警方追回。

  青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张某和熊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但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4倍,超出的利息不予保护。

  日前,青山区法院缺席判决熊某偿还3万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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