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律师搜索:
省份: 城市:
法律领域:

法院裁定奥拓商标两家共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07:2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皓通讯员郭京霞)日前,市一中院对长安汽车集团和江南机器集团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奥拓”商标使用权裁定案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工商总局裁定,两公司可共同使用奥拓商标。

  奥拓是国内知名的微型车品牌,是我国兵器工业“八五”期间重点科技引进项目。引进之初,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决定由本系统内的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等四家企业共同生产奥拓轿车,统一使用“CHANGAN”主商标,车的左后分别使用“长安奥拓”、“江南奥拓”。1994年4月,长安机器制造厂申请注册了“奥拓”商标,后来转让给长安汽车集团。江南机器集团认为,从“奥拓”的历史和现状看,长安公司不应独占“奥拓”商标,而只能注册“长安奥拓”,工商总局裁定“奥拓”商标注册有效,双方均可使用。长安集团坚持独自使用奥拓商标,双方遂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认为:长安机器制造厂、江南机器厂等四家共同生产奥拓微型轿车是历史客观事实。虽然后来长安汽车公司单独申请了“奥拓”商标,亦不能排除其余三家企业共同使用“奥拓”商标的权利。“江南奥拓”和“长安奥拓”经过多年并存使用,两大集团的产品都得到了市场的认可。据此,一中院依法做出判决,维持工商总局裁定,长安集团和江南集团均可继续使用奥拓商标。RJ214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