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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得子 产妇告门诊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3:10 法制晚报

  意外得子 产妇告门诊败诉

  法院认为,原告曾经历过生育过程,应具备检查是否怀孕的就医方式的常识

  原告出现闭经等症状 怀孕被诊为更年期反应 状告药店和门诊 上午宣判

  意外得子案 高龄产妇败诉

  法院认为:其曾经历过生育过程应具备检查是否怀孕的就医方式的常识

  本报讯 (记者 李奎)年过40岁的满女士自己没有察觉怀有身孕,她接连去了4家药店和门诊看病时竟也均未查出。

  今天上午,这起意外产子案在西城法院宣判,法院认定4起案件的被告均不构成侵权,全部驳回了满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6年4月,46岁的满女士向宣武法院递交诉状称,2004年3月,她的身体出现心慌、闭经等症状,为此就诊于北京鹤年堂医药公司中医门诊部,接诊的刘丈夫认为这些症状属于更年期反应,给她开出中药进行治疗。

  2004年11月1日,满女士在广安门中医院就诊时被发现已有足月身孕,3天后剖腹产下一子。

  满女士说,因为超生,一直无法为孩子上户口,丈夫也因此下岗,家庭生活十分拮据。满女士认为,因为鹤年堂的中医诊断错误,导致她不能了解真实情况,失去了终止妊娠的机会。故要求对方赔偿其就诊费、生育支出的医药费、孩子药费、抚养费、家庭收入减少的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2万余元。

  与此同时,满女士因就诊问题另外还状告了北京金象复兴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西城百万中医门诊部、北京同仁堂连锁店有限责任公司。西城法院和崇文法院先后立案。

  市高院最终决定,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和作出裁判,指定由西城法院审理这几件案件。

  西城法院判决认为,满女士作为育龄期的女性,并曾经历过生育过程,应该具备检查是否怀孕的就医方式的常识。但满女士就诊时所诉病症涉及的是身体不适。被告根据其病症进行诊断并开具处方,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未造成损害后果。满女士生育与被告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的医疗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庭宣判后,原告表示,将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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