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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9年未签合同 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并返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17:0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1月8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厉国智)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这么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姚申星已买受讼争房屋九年有余,但其与原告史兴芳、金文菊签订的的“房屋买卖契约”及“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被认定无效,同时被判令退还二间楼屋、二间平屋给二原告。

  1988年,二原告经审批取得了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横街村后竹山的面积为98.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后又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二间楼房和二间平屋。后二原告拟出卖上述房屋,遂与被告姚申星(系城市居民)协商。双方于1997年11月签订了鄞县房屋买卖契约。被告付给二原告购房款20000元,并支付过户所需的税费。原告亦将房屋交付给了被告。同年底,双方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此后,被告对房屋进行了部分装修。2001年7月,在原鄞县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时,被告把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也自愿将讼争房屋出卖给被告,但讼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横街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二原告只有使用权,被告系城市居民,依法不能买受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退还房屋,至于被告的购房款及损失赔偿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法院未予审理,对此,被告可以另行解决。对于法庭上被告提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因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否有效,之前并未确认,因此,原告现在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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