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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无效无法收回45万元 合同双方被判各担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20:1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宁1月8日讯(通讯员唐东旭 钟凯 黄彩云)卢某与金汛公司就采矿权的转让签订了合同,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后却发现对方并无采矿权,被迫停止了开采行为,并造成投资开发的45万元资金无法收回,为此卢某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7年1月4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3年3月4日,卢某与金汛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及《合同书》,《承包合同书》约定金汛公司将其享有采矿权的甲良煤矿壹号发包给卢某开采;《合同书》约定金汛公司将其享有采矿权的方村煤田叁号煤井承包给卢某开采,双方就承包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两份合同签订后,卢某依约支付了5万元征地费及设备费予金汛公司,并进场施工。自2003年3月至2004年8月,卢某一直投资打井勘探、建设矿区设施,2004年8月已见煤层。但金汛公司的煤田未办理相关证照,属无证采矿,卢某从2004年8月20日被迫停止开采行为。卢某认为金汛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造成卢某投资开发建设资金45万元无法收回,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金汛公司赔偿损失45万元及退回现金5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卢某与被告金汛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及《合同书》,虽然主体合格,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但其内容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及法规。

  对于该案,被告金汛公司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无权对甲良煤矿壹号、方村煤田叁号煤井进行开采,金汛公司亦没有权利将开采权承包给原告。故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及《合同书》,实属变相买卖国家矿产资源,因此,上述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对此,原告卢某与被告金汛公司均有责任,由此而产生的双方经济损失应各自承担。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的45万元,属于原告因投资打井勘探、建设矿区设施而支出的费用,应自行承担,故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原告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及《合同书》无效,被告因上述合同取得的原告财产征地费及设备费共计5万元,应当返还给原告。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金汛公司向原告卢某返还征地费及设备费共计5万元;驳回原告卢某要求被告金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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