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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农民“受害”劣种子获赔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2:03 新京报

  涿州和房山长沟镇农民购买稻种发芽率低致无秧苗插播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 廖爱玲 张太凌 通讯员陈实 肖红云 孙伟 陈彦军)房山区长沟镇和河北涿州的56个农民消费者遭遇劣质稻种的侵害,但经营者却拒绝赔偿。昨日,通过免费为农民消费者委托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房山法院判决销售商赔偿农民们损失3万余元。据了解,这是北京消费者组织首次通过公开支持诉讼方式帮助消费者维权。

  农民所购稻种检出不合格

  在起诉书中,56名农民称,2005年11月至2006年4月期间,他们以每斤单价2元的价格从梁某经营的三才中农药经销部购买305稻种。买来种子后,他们于去年5月初开始育苗,5月中旬发现稻种出苗不齐。5月17日,他们将情况反映到房山区消费者协会长沟分会。收到投诉后,消协要求梁某赔偿农民的经济损失,遭到其拒绝。

  在房山消协的协助下,5月23日,房山区种子站从一户农民家提取了剩余部分305稻种,并经梁某确认后签字封存,交北京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提取的稻种进行了检验。

  检验报告显示,该305稻种的发芽率为53%,远低于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所规定的水稻种子发芽率不应低于80%的要求。

  销售商被判赔偿农民损失

  受委托担任农民们代理人的房山区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郑寒冬表示,去年6月初是春稻插播季节,但由于农民们购买的稻种发芽率低,以致无秧苗插播。为此,农民们不得不四处购买秧苗,有的农民没有购买到秧苗插播甚至只好改种玉米或麦茬稻,由此产生了许多误工损失。

  对于自己出售不合格稻种的指控,销售商梁某当庭否认。他说其销售的种子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得来。而检测机构检测的种子样品,他也不认为是自己销售的,不承认鉴定结果。

  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房山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对56名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梁某销售的305稻种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属于劣种子,对于农民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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