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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押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8:25 扬子晚报

  接听时间:8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程飞(南京刘洪律师事务所)

  139*****695:去年,我在一家私人毛纺厂上班,进去时叫我交了1000元押金,没有签合同,就打了张条子给我。我打离职报告,经批准后离职了,可厂里不退押金,说要3年后再退。我应当怎样维权?

  程律师: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故你所在单位未能依法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及收取你1000元押金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你可以依法向劳动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解决此事。

  131*****639:我在怀孕期间被单位解聘,我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超过多长时间就无效了?

  程律师:我国《劳动法》第81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你应当自被单位解聘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吉启雷整理10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16096-2-1的是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罗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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