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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楼房无安全措施摔死人 雇主房主同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09:24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1月9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厉国智)2006年6月下旬,无建筑资质的蒋绍年承接了其亲戚施毕芳所有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王伯桥村的二层楼房翻建工程,双方口头约定泥工和小工由被告蒋绍年雇请,工帐由案外人吕峰记录,工钱由被告蒋绍年确定和支付,但未订立书面合同。施给付蒋3000元购买翻建所需的砖头、瓦片,还有部分建筑材料由施自行购买。张建国通过吕峰的介绍,并经蒋的同意,随蒋做泥工,工资八十元每天。同月29日下午,张在施家建房时,从二楼屋顶坠落地面,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吕峰向张的家属支付了张在施家的工钱和其他工地的工钱合计400元。另外,施、蒋二人分别给付张的家属经济补偿金25000元、5000元。

  这之后,施、蒋二人推委赔偿责任,张建国(父母均已死亡)生前妻子张亚敏及儿子张斌君一气之下将他们告上法庭。二原告诉称,2006年6月29日下午,张建国受承包人蒋绍年雇佣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王伯桥村施毕芳处建房时,因承包人蒋绍年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导致张建国从屋顶坠落,当场死亡。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80406元,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0元,还应赔偿150406元。

  被告施毕芳辩称他家的楼房翻建工程是以18000元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蒋绍年的,死者张建国在内的泥工和小工都是由被告蒋绍年雇请的,工钱也由被告蒋绍年确定和发放,与其无关,他与死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蒋绍年辩称,该事故发生是个意外,他很遗憾。他自己是泥工,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包括死者在内的泥工和小工都是他招来的,后施是同意其提出的给泥工80元每天,小工45元每天的意见的。农村造房子的习惯是房东不可能自己去找泥工和小工的,多数是通过泥工介绍的,但介绍人和小工、泥工之间不是雇佣关系。本案中建房材料都是由被告施毕芳自行购买,死者的每日工钱是明确的,他没有在材料差价和泥工身上获得利润,所以根本不存在施说的包工包料的承包关系。事实上,死者和他自己都是受被告施毕芳的雇佣为他家建造房子,所以建房安全措施应该由被告施毕芳负责,与其无关,且死者自己穿皮鞋作业,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故请求驳回二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蒋绍年承接被告施林芳翻建二层楼房工程,并雇请包括张建国在内的泥工和小工进行施工、确定和支付张建国等人的工钱均是事实,据此可以确定张建国和被告蒋绍年之间雇佣法律关系成立。因此,作为雇主的蒋绍年应在张建国从事的雇佣劳动中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现因工程现场未搭建脚手架,导致张建国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死亡,作为雇主的被告蒋绍年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施林芳关于二层楼房翻建工程以18000元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蒋绍年的辩称与部分建筑材料由施林芳自行购买的事实不符,故该辩称不能成立。被告施林芳在明知被告蒋绍年无建筑资质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于蒋绍年翻建,不规范发包下的不规范操作,导致了建房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造成了张建国坠地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施林芳对此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因二被告对张建国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另外,鉴于二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均无异议,且计算合理,故法院判决被告蒋绍年赔偿二原告损失的60%,计10万余元,被告施林芳赔偿二原告损失的40%, 计4万余元,并且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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