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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要求有悖《公约》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4:59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吴艳燕记者宋宁华)乘客在飞机上被热水烫伤,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美元精神抚慰金,同时要求对方公开道歉。日前,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华沙公约》确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的是限制赔偿责任,所以驳回杨女士要求航空公司道歉的诉讼请求。

  乘坐飞机烫伤

  1999年8月4日,杨女士乘坐美国西北航空公司从夏威夷至上海的航班。飞机起飞后不久,服务小姐应杨女士要求为其送上一杯热开水,放在杨座位前的托盘中。不料在服务小姐转身离去时,水杯翻倒,热水泼洒在杨下腹部及两腿根部。2001年8月,杨女士向美国夏威夷地区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此案被当地法院撤销。

  要求公开道歉

  去年,杨女士在上海提起诉讼,要求西北航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美元,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判决仅支持了前一项诉讼请求。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杨被烫伤,非乘务人员的故意行为所致。意外发生后,机组人员在现有条件下对其照料,因此杨以航空公司服务存在瑕疵而要求赔礼道歉的理由不充分。

  此外,就杨女士所述飞机中途经停日本东京机场时,其遭航空公司人员“弃之不顾”而未能得到治疗的说法,因其在一、二审中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国际航空运输而引发的涉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美两国都是《华沙条约》缔约国,因此优先适用《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只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不承担其他责任。杨女士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与《公约》规定相悖。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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