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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晒台上擅自搭建,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14:59 新民晚报
黄华将邻居王强告上法庭,因为王强在公用晒台上搭建违法建筑,将晒台部分封闭,“抢”走了阳光,影响了通风。黄华要求王强恢复晒台原状。日前,卢湾区法院判决了一起相邻采光通风案。 封闭晒台 原告黄华租赁了老房子的三层后楼、底层灶间,被告王强租赁同号三层亭子间,双方共用晒台。去年8月,王强没有经有关部门同意,用铝合金板封闭了通往晒台的楼梯上部。于是,黄华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物业管理部门明确告知王强,擅自在公用晒台上无证搭建属违法,应予拆除。但王强并不理会。 “防雨”之举 法庭上,王强辩称,自家承租的三层亭子间位于晒台下方,地方狭小,只能在亭子间门口的走道上放置煤气灶具。将晒台部分封闭,一是防止雨水进入亭子间,二是防止雨水进入走道影响烧饭,自家的搭建并不影响原告的通风,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恢复原状 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在公用晒台上无证搭建,客观上影响了原告的通风。本案所涉及的晒台原本就不存在上述搭建,即便存在雨天进水的可能性,也系被告应妥善解决的问题,而不能以此对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妨碍,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拆除违法搭建,恢复晒台原状。 本报记者姚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