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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要探望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01:41 大连晚报

  河南来连的陈女士因车祸住院,向肇事方索要“亲属探望费”5000多元;双方意见相左走上法庭

  另要探望费用 法院不予支持庭

  ■实习生 吕晓琳本报记者 化冰

  陈女士是从河南来大连的个体经商户,在大连出了车祸后,肇事司机孙某已经支付了她的医疗费。可是,陈女士还提出了一个新的特殊要求,即要求孙某支付她的亲属从河南过来看她的路费5157元,孙某不能理解,一气之下向陈女士索要他多支付的2600元“慰劳金”,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走上了法庭。经过中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于陈女士其他合理的赔偿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可是对于5157元的亲属探望费,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孙某多支付的2600元,法院认为陈女士应该返还。

  横穿马路被撞

  责任有主有次

  据了解,2005年9月1日晚上11时左右,陈女士在我市中山区某路段横过马路时,被孙某驾驶的小客车撞伤,陈女士的胸腹左侧软组织损伤,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内侧副韧带断裂。这次事故经过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山大队认定,孙某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而陈女士横过道路,没有走人行横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司机给付慰劳金

  陈女士提出特殊要求

  事故发生后,陈女士住院108天,孙某承担了她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且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多支付了2600元,作为给她的慰劳金。陈女士欣然接受。然而,在快要出院时,陈女士突然找到孙某,提出了一个新的特殊的要求,即要求孙某支付她的亲属从河南过来看望她的费用,一共5157元。这让孙某很不理解,他认为,过去发生事故,从来没有听说什么“亲属探望”的路费钱,显然她是在找自己的别扭。孙某认为,既然她找自己的别扭,那么他也就不必要再客气了,他要要回自己多支付给她的2600元。

  两人意见相左

  只好对簿公堂

  两个人就这个问题,发生了争执,谁也说服不了谁,他们只好走进法院,让法官给出一个公正的答案。中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在法庭上,陈女士要求孙某赔偿她误工费148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亲属来连探望的交通费5157元、二次手术费用10000元、伤残补助金4777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且要求肇事小客车的车主大连某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陈女士还提出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法院委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她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9级;合理的治疗时间从受伤之日起8个月左右;二次手术取固定物费用5000元左右。

  而孙某则反诉陈女士,称她在这次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责任,不应该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失,而且自己已预付了陈女士的医疗费,并多支付了2600元。孙某表示不同意支付陈女士亲属探望路费,并且还要求陈女士返还他多支付的2600元。大连某出租汽车公司辩称:认可孙某的答辩意见,认为陈女士要求亲属探望的费用由己方负担无法律依据,因此不同意支付。

  法院公正判决

  双方各有所得

  2006年底,法院审理了这个案件,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孙某驾驶车辆,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陈女士撞伤,理应承担造成的法律后果。而陈女士横过道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因此应自行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对于陈女士要求孙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补助金一项,法院对其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而关于陈女士要求孙某赔偿误工费14886元一项,因陈女士没有向法院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陈女士要求孙某赔偿精神抚慰金一项,因为其被评定为9级伤残,所以此项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因为陈女士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判决孙某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元为宜。对于陈女士要求大连某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项,因为该公司是肇事车辆的车主,所以陈女士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孙某提出反诉,要求陈女士返还其多支付的“慰劳金”2600元一项,其反诉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重要的是,对于陈女士要求孙某承担其亲属来连探望费用5157元一项,其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最近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孙某赔偿陈女士二次手术费用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用130元;残疾补助金3838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大连某出租汽车公司对孙某赔偿陈女士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女士返还孙某多付的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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