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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接私活惹祸 单位买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09:19 汉网
汉网消息 (记者杨平 实习生金钊 唐莹)公司员工私接业务,造成客户损失。谁担责?公司还是员工?。 近日,市民余先生致电晨报,投诉武汉高新热电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余先生介绍,去年12月4日,在外出差的他接到邻居张先生的电话,称他家被水淹。随后张找到余的姐夫打开房门后,把室内的水往外舀出30多盆。 7日,回到武汉的余先生见到家里一片狼藉:室内温度很高,地上四处是水泡过的痕迹,地板被水泡得翘起,大门、客厅、卫生间都有渗水现象。连楼下张先生家天花板也在渗水。估计初步损失在7000元左右。 后经查,泡水原因是室内暖气供应设施出了问题。 余先生说,一年前,他曾请武汉高新热电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小区设的门点为自己改造过供暖设施。当时,接待他的是公司工作人员黄洋(音)。 黄对余家的客厅、主次卫生间的暖气进行了改造,收了400元,并给了一张采暖设备维修改造单,余发现该单有改动的痕迹,且是450元,但由于黄是公司正式员工,余出于信任没有深究。而恰恰这一“信任”让自己“掉得大”。 对此,武汉高新热电检修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彭长顺表示,黄洋当时对余家的暖气改造没有通过公司,发票也是由一张50元的在前面加“4”涂改而成,故与公司无关。余的损失应由黄洋个人承担责任。彭经理还称,他和黄洋不在一个地点上班,余先生所说在小区门点联系黄洋的事情,他并不清楚。 但楼下的张先生向记者证实,当时他和余同去了该门点,可以证明余是在门点与黄洋谈的该业务。 【律师观点】 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振介绍,如确定余是在该公司门点约见黄洋的,虽然黄没走公司程序,但根据表见代理,即行为人黄虽无代理权,但因在公司门点约见,表面上足以让余相信黄有代理权而按有代理权对待的行为,公司应该先承担相应责任,然后根据黄的过失,找黄追偿。 【普法链接】 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有可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因而使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对于无过失的相对人,承担被代理人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