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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设计师工伤“丧劳”遭解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4:29 新民晚报

  白领李晓军(化名)因工负伤后,丧失了一部分劳动能力。在他回公司上班时却接到了一纸解雇通知,理由是他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合同未到期,企业能否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日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企业应该与李晓军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白领工伤被“炒鱿鱼”

  两年前,李晓军大学毕业后,通过人才市场应聘至本市一家外资企业,主要从事产品设计装饰工作。企业和他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前,小李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几个月后,小李来上班,企业以他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并为他办理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小李收到通知后立即找到人事部门:“我的合同还没有到期,凭什么要和我解除合同?”他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企业就是不同意。无奈之下,他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撤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解雇理由是否有理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企业提出了自己的理由:现在李晓军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企业经过培训并想方设法为其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但他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尽力了,已无能为力,所以提前30天通知他,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于是,一个问题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职工因工负伤被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职工不能胜任工作,并且经过培训和调整其工作仍不能胜任”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因工“丧劳”不能解雇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但是,《条例》第34条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出,李晓军是因工负伤并被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所以企业擅自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背法律、法规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撤消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与李晓军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邵宁通讯员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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