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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十元 被罚一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4:29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宋宁华通讯员李品才)开“黑车”非法营运收费10元,被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罚款1万元。潘先生不服,告至法院。日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终审判决。

  去年8月11日,潘先生在无营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一小型车辆从惠南镇载两名乘客到南汇交通实业总公司,途中两名乘客与潘先生谈妥车费为人民币10元。当车辆行驶到目的地时,被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

  同年8月底,市城市交通执法总队认定潘先生无营运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业务,依据有关规定,对潘先生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潘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潘先生认为,执法总队扣押其车辆的证据不足,缺少事实与法律依据。但据法院调查,由于潘先生不配合执法总队的执法行为,且拒绝在有关文书上签名,导致执法总队无法及时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与凭证。执法总队在知道潘先生的身份情况后,就立即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和扣押凭证,因此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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