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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海鲜吃出肠胃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0日14:29 新民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富心振许根华记者江跃中)在饭店点了几道海鲜却吃出肠胃炎,食客将饭店告上法庭。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港盈餐饮公司赔付原告居先生等8名食客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餐饮费等合计2800余元。

  去年8月26日中午,居先生等11人到芦潮港镇的上海港盈餐饮公司用餐,吃了公司提供的海鲜等,共用去餐饮费600元。当晚,居先生等9人出现腹泻、呕吐,先后于次日凌晨、上午到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肠胃炎。同月27日,受害者与公司方交涉,公司经营者出具承诺书,确认居先生等9人在公司用餐吃坏肚子,公司愿作赔偿。事后,经当地派出所主持调解,确认居先生等肠道感染引发疾病与公司提供的饭菜有关,达成由公司赔偿居先生等9人共3300元的协议。但之后公司未履行该协议。同年11月8日,居先生等8名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方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答辩。法院认为,原告居先生等人在被告处用餐,双方构成饮食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经营者损害的权利;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现被告提供的食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原告患病,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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