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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制度保障农民工足月拿工资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1日06:32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文锦)1月10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日前省政府发出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农民工在工资收入、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出台具体举措,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改善就业环境。 农民工足月拿工资有保障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支付行为。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在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设等领域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交纳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劳动保障部门重点对建筑、工矿企业、餐饮服务业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实行工资支付监控,并会同建设、公安、工商等部门,在每年春节前组织开展全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单位要建立员工工资台账,定期公布工资发放情况。 建立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 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用人单位缴费”的原则,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建立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只设立统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 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长期稳定就业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积极实施陕西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为重点,从农民工占多数、劳动关系比较明确的行业进行突破,将这部分人群先纳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根据农民工特点,探索简便灵活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