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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重案件调解促社会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3:03 沈阳网-沈阳日报

  编者按

  诉讼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最有效的司法途径。然而,对于法官来说,调解意味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一旦调解不成,所有的努力便付之东流。在法官群体中有这样一批人,他们本着法官的责任和职业意识,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将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竭力化解当事人的矛盾,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

  在市法院二楼调解室旁的一块牌匾上写着这样一段话:“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1月11日,市法院一位领导告诉记者:“在这个位置应该写点什么呢?我们曾经想过7个版本,最后才选定了《论语·学而》中的这句话。这体现了法院当前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力争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促进社会的和谐。”

  市法院院长丁仁恕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去年11月28日一大早,他在市法院第198期《法院信息》上看见《法官苦口婆心调小案》一则信息后,当即批示:“看完此条信息,真的是情不自禁地想给我们的宋刚审判长说几句赞誉的话。在我的记忆中,宋刚调解成功的案件已有多起。宋刚在基层法院干过,又在立案二庭做过较长时间的信访接待工作,其经历丰富了其经验和情感。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启示和感悟。做好调解工作需要能力,需要热情,需要方法,更需要情感。希望更多的法官像宋刚这样做,希望比宋刚做得更好!因为‘法乃善良公正之术’”。而像这样的批示,丁院长在过去一年里已经做过多次。

  正是有领导的重视和明确的工作指导思想,去年,我市两级法院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两级法院全年共受理民事案件58059件,审结54044件,结案率为93.1%,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28412件,调解、和解率达到52.6%。

  市法院一位法官称,调解对当事人有四大好处,成本低、结案快、易执行,既不伤和气,节省诉讼成本,又避免“赢了官司赔了钱”。

  本报记者周贤忠

  案例一

  合伙生意出变故——言和认亲

  [案情]2003年开始,刘某与陈某合伙做供暖生意。合伙期间,陈某因病去世。此后因合伙财产分割纠纷,刘某向陈家索要35万元的合伙利润,但陈家拒绝给付。因为陈的家人没有参与合伙经营,对合伙期间的有关事宜毫不知情,又因合伙账目残缺不全,证据不足,成了一件彻头彻尾的难案。双方纠纷已近4年。经过法官5次调解,仅用19天时间就让双方达成了陈家给刘某17万元的调解协议。

  [调解经验]市法院民三庭审判长姜梅说,此案非常棘手,如果要查账,审计费就要2万元。而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前,关系非常好,案件调解可避免双方关系恶化,还可省去审计费。她引导双方回忆当初合伙时的融洽场景,并谈起刘某在陈某病重期间,为了不让陈某得知自己已患绝症,不忍心与陈某清算合伙期间的账目等往事,陈家受到了极大触动。双方最终均作出让步,达成调解协议。陈家长子还提出认刘某为干爹,由他来照顾老人的生活,双方和好如初,成为亲人。

  [法官感言]对相熟的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就是要让当事人懂得“人情留一线,日后可相见”的道理。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时,法官职责是:努力创造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案例二

  骨灰寄存闹矛盾——协商解决

  [案情]一家兄妹为了区区105元父亲骨灰的保管费打起了官司,并从一审闹到二审:当事人的父亲12年前故去,因为遗产继承和其他家庭纠纷,兄妹五人在安葬父亲一事上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只好决定将父亲的骨灰暂时寄存。去年该轮到三妹交寄存费了,但三妹不干。无奈之余,二哥垫付了一年寄存费105元后,将三妹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三妹偿还二哥垫付的寄存费。三妹不服,上诉至市法院。经法官调解,二哥放弃了对三妹返还骨灰寄存费的请求。

  [调解经验]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说,对这类亲情官司,要从人情世故、生活常理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唤起当事人之间的亲情,以调解结案为最好。他几次找当事人交心,强调要105元钱是小事,丢了亲情是大事。情法并举,促成兄妹和解。后来当事人告诉他,父亲的入土问题兄妹几个也协商好了,明年就让父亲入土为安。

  [法官感言]法官应在小案上花费更多的心思。案件易判,但要化解案件背后的矛盾,却是难为之处。但难为之处却正是法官审案价值所在。当看到当事人握手言和时,法官也会有成就感。

  案例三

  就餐被门撞伤——酒店赔2.3万

  [案情]2005年11月26日,年愈八旬的苏老太太在一家酒店吃完饭出来时被旋转门撞折了腿。为了看病,老人一共花了5000多元,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老人将酒店告上法院。一审判决老人胜诉,酒店需要赔偿老人2.9万余元。酒店方面不服判决上诉到市法院。在法官调解下,酒店方面最终赔偿了2.3万元,老人也非常满意。

  [调解经验]民一庭汤涛法官说,这个案子,一审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大家可能想不通:二审调解后,老太太少获赔6000元钱,她怎么还能高兴呢?这里有一个价值取向问题。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走,二审判决,然后执行,拿到钱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来回折腾对老人的健康不利。老人同意调解,跟我提出了2万元的心理底线,我在这个基础上又尽力给她多争取了3000元,老人当然高兴。这样的案子要突出一个“快”字,快点结案是原告最大的愿望。被告在异地,我和被告在电话中聊了1小时20分钟,终于说服了被告。

  [法官感言]调解有利于让受伤害的一方当事人迅速获得补偿。

  案例四

  商品房墙体长毛——开发商赔1万

  [案情]2004年7月,陈某从沈阳某房屋开发公司购买一处商品房,交房时发现,该房存在房顶漏水、大白脱落、墙体长毛、门锁损坏等质量问题。经与开发公司协商、消协调解、媒体曝光等多种途径解决纠纷未果后,陈某于2006年2月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公司赔偿1万元。

  [调解经验]主审此案的翟延东法官先对原告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案情,理清法律关系,不厌其烦地向其解释法律,原告情绪渐渐平静,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然后,再对被告耐心地讲解法律,使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上的责任。

  [法官感言]老百姓更接受以法服人。法官给他们讲清双方的过错责任,再依照过错程度告诉双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当事人都能心服口服。

  案例五

  少女离校跳楼——学校补偿2万

  [案情]2005年11月17日晚5时,年仅16岁的沈阳某职业学校学生小孟从一栋居民楼七楼与八楼间的缓步台上跳下,摔成截瘫。少女母亲认为:都是因为女儿同学出言不逊,刺伤女儿的自尊心,而学校对此也没尽到相应的监管职责,孩子离校三天也没告知家长,致使孩子出事。2006年1月,小孟母亲将学校告上法庭。经皇姑区法院调解,小孟得到了学校2万元补偿。

  [调解经验]主审此案的林雪梅法官说,法官有一定的权威性,法官的意见对于当事人来说很重要,容易被接受。小孟为治病已花费2万余元,需要救济。通过做学校的工作,最终学校同意赔偿2万元。

  [法官感言]此案在学校是否应该赔偿问题上分歧较大,但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以调解结案为好。

  本报记者周贤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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