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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吹货船肇了事对方扣船违了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7:57 扬子晚报

  本报讯 一场台风来了,江边运沙船发生漂移,撞坏码头的运沙设备。受害人把肇事船追回并强行扣下,结果沙船搁浅并严重倾斜,沙船主人把对方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判决,双方各自赔偿对方损失。

  2005年9月11日,安徽籍女船主刘欣给南京栖霞区的个体经营者张富贵送沙,卸完后就把船停在了浮吊处。当晚台风“卡努”过境,船只被吹移,把张富贵放在码头上的运沙设备撞倒。海事局当即扣留了刘欣行驶证和船籍证。没想到,刘欣当夜竟把船开走了。张富贵一听说,立刻雇船追赶,终于在天亮前赶上,把船押回,并把船拖到岸上。

  刘欣于2005年10月9日将张富贵告到了栖霞法院,告他非法扣留她的船。她说台风当天,在浮吊旁还有一艘水泥船,到底是哪艘船把张富贵的设备给撞倒了,谁也说不准,再说张富贵知道当天有台风,没有通知船只,对自己的设备也没有保护好。而且,她既然已把证件押在海事局了,就表示承担责任,张富贵根本没有必要扣留她的船。因此她要求张富贵赔偿她拖船下水的费用4万及营运损失费8万元。

  张富贵却称,刘欣知道有台风,却图省事没有把船开进避风港。而且当时他追上刘欣时,刘欣也是同意把船开回去的,因此不算非法扣留。根据内河管理条例,船籍证被扣,沙船没有权利继续从事营运活动,因此对方营运损失无从谈起。

  栖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富贵在海事局已着手处理的情况下,扣留刘欣的船并导致其搁浅是违法的。但刘欣在未持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不具备营运条件,因此驳回其诉求的营运损失。经鉴定,张富贵的设备损失为6.2万元,刘欣的拖船费用为3.8万元,两相抵消。近日,法院判决,刘欣要赔偿张富贵损失2.4万元。 (栖迈 王力 民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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