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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打固定电话倒卖Q币 虚拟财产呼唤法律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0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吴帆

  腾讯QQ作为网民广泛使用的网络即时通信软件,在网上流通的Q币,在现实生活中也具有一定的价值。然而一些盗贼也打起了网络Q币的主意,利用网络盗卖Q币。

  电话用户遭遇网络盗贼

  现年26岁的苏苏(化名),家住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他中专毕业后,一直无业,平时喜欢上网,对网络比较熟悉。

  去年春节前,在一次回家的路上,苏苏无意中看到电信部门的一名修理工正在修理变线箱,另有“目的”的他便上前与该修理工人聊天,从中了解到变线箱的工作原理。

  苏苏掌握这些“技术”后,就开始作案。从去年2月份开始,他分别到南宁市长堽路、望州路、中华路、北际路、友爱路及安吉大道等路段,用自己事先制作好的作案工具,先后撬开电信部门的10多个电话交换箱,从而窃取电信用户的电话号码及密码。

  获得这些资料后,他再通过上网,以盗来的电话号码进行注册,然后拨打168等特服号码,对“互联星空”的网站账号充值,再用账号内的钱购买QQ币,或是直接使用盗得电话号码及密码购买QQ币。苏苏将购进的QQ币或存有QQ币的QQ号,在网上转手卖给别人,从中获利。

  QQ币数量不算犯罪金额

  在苏苏作案期间,许多市民发现自己的电话无意中被人盗打,于是纷纷向南宁市电信公司反映,电信部门即向南宁警方报案。网络警察很快就查到了案源,于去年4月27日将苏苏抓获归案。据统计,苏苏的盗窃行为,共造成电信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4万多元,而他在网上出卖QQ币,一般都是打五折后再卖出。从去年2月至4月份,他共卖出QQ币后从中获利1万元左右。

  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今年1月10日,法院据此判决苏苏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主办法官认为苏苏的盗窃行为,是因为其行为造成了电信公司的损失,而不是以其盗窃Q币数量的多少为判案依据,因为目前法律没有规定Q币属于个人财产范畴。

  虚拟财产呼唤法律保护

  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李泽平说,当前,由于网络的发展,各种互联网

增值业务也相继出现,虚拟物品交易在网络上逐渐增多。除了从各种
网络游戏
中获得的道具、装备外,一些运营商还开发了在本社区内通用的支付渠道,如腾讯Q币、新浪U币、盛大元宝等。

  由于这些虚拟物品具有一定交换价值,并满足交易双方的心理需求,因此具有了财产的属性,连同各种网络游戏装备、道具、账号等,被统称为网络“虚拟财产”。我国的现行法律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尚没有针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但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已逐渐获得认可。

  由于

电子商务平台通常不主动对交易产品进行审查,使得包括非法获得的网游道具、账号、游戏点卡买卖兴隆,成为销赃平台。如何保护虚拟财产,进而维护网络社区的正常秩序,给现行法律提出了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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