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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加班厂规逼走职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06 扬子晚报

  

违法加班厂规逼走职工

  南京有一家公司的员工因无法忍受只让他们加班,少给他们报酬的做法,而选择集体辞职。他们这种“逃跑的策略”自然不能让单位满意,将他们告到仲裁委。但经过仲裁委的审理,这些“被告们”最终获得了赔偿。

  职工被低加班费逼走

  刘明(化名)于2001年2月来到南京高新区一家建筑公司工作,月工资为1400元,工作一个月后,他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两年后,建筑公司为刘明办理了社会保险。有了工作,参加了保险,刘明应该努力工作才对。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刘明和其他一些员工在2005年4月7日向建筑公司提出辞职,当天就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结清工资,离开了公司。

  是什么原因让刘明等员工情愿选择放弃工作呢?原来,刘明和这些员工从2005年2月开始,每个月都要为建筑公司加班。应该说,企业要求加班也是很正常的,员工们还可以藉此增加收入。问题出在建筑公司出台的《关于员工加班及加班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考勤工资计算变更的通知》上。《关于员工加班及加班费的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普通工人月工资600元以下,晚上零散加班,每小时加班费2.5元;周日、节假日加班每天25元。月工资600元(含)以上,晚上零散加班,每小时加班费3元;周日、节假日加班每天30元,这远远低于国家的规定。和第二条的规定一样,这两个针对加班工资的文件中,很多规定都与国家相关劳动法规相违背,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利益。公司要求他们每星期工作6天,另外的零散的加班更是不计其数,刘明等人为此多次向公司提出意见,但都没得到任何回应。无奈之下,他们决定辞职。

  公司将职工告上仲裁

  辞职后,刘明等人并没有就此放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就将建筑公司告至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让建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等。高新仲裁委同意了刘明等人的要求,但建筑公司不服,反诉至高新仲裁委。

  建筑公司认为,他们与刘明之间原属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现在应属于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建筑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双方已经是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无需支付刘明等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刘明则认为,自己并不是因为个人原因,而是被建筑公司“逼”走的,所以建筑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正常规定下的加班工资。

  仲裁裁决支付赔偿金

  高新仲裁委在经过调查后认为,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从其加班费发放规定及变更通知的主要内容来看,都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对加班工资发放的相关规定,属于故意克扣工人劳动报酬。由于建筑公司这种严重的错误行为,致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之下,与其说由刘明等人主动提出解除合同,不如说是建筑公司通过一些规定使刘明等人辞职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高新仲裁委认为建筑公司有责任支付刘明等人的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最后,高新仲裁委否定了建筑公司的要求,并让其支付刘明等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等共计16152元。这场劳资纠纷过后,原告对被告作出了赔偿。 实习生 郭 君 记者 吉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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