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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失窃损失六千余元商家未尽核对签名义务被判赔偿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8:2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侯荣康陈艳记者樊丽萍)市民张女士发现信用卡失窃后立即挂失,不料窃贼还是领先一步在超市刷卡消费6000余元,由此引发了一场顾客状告超市的财产损害官司。日前,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负有过错责任,需赔偿原告张女士部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480元。

  2006年1月20日,张女士在上班的路上发现钱包被偷,于是立即报警并向银行挂失。但让她意想不到的是,就在这段时间内,窃贼已手持她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在家得利超市消费了6850元。

  张女士事后得知,窃贼连续5次在家得利超市进行大额购物,但每次结账时的签名均与信用卡上载明的姓名及预留签名存有明显的差异。张女士与超市方面交涉未果,遂于2006年6月将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6850元。

  法院认为,作为被告的商家理应核对持卡人在消费签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持卡人签名是否相符。本案中,信用卡背面并没有预留签名,商家于是要求持卡人在支付交易时当场补签名字,这显然违反了信用卡支付交易的正当程序。鉴于原告对自己的信用卡也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故可以适当减轻超市方面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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