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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好污染事故赔偿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2日09:41 中国环境报

  杨宗栋

  由于我国法律、赔偿标准的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环境污染受害人不能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得到应有的赔偿。法律的不健全和诉讼的高成本,使仲裁或法院不能及时解决受害人的实际问题。在出现事故纠纷时,没有法定赔偿标准,导致在受害人自报损失与实际损失有很大出入时,核定、协调和处理都比较难操作。

  长期以来,受害群众在遇到环境污染事故赔偿问题时频频到环保等行政机关上访。事实上环保部门由于职能所限,对某些问题如达标排放而导致的污染赔偿问题,不可能完全通过行政手段去解决,容易造成受害群众心理上的落差,导致重复上访。此外,有些基层环保部门常用以赔代罚、以赔代查的方式来协商处理环境污染事故,也导致有些污染赔偿难以到位。

  笔者认为,环保部门应引导社会各阶层在出现环境利益冲突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解决。在新形势下,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环保部门在加大环境法律、法规和环境信访流程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在科学关心自身生存、生活质量的同时,要主动寻求环境污染事故赔偿理论与制度创新。

  一是企业和民众要引入风险分担理念。排污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无论是故意违法排污还是达标排放,都应当树立排污就有风险的理念。群众在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也应当有风险意识,合理调整种养殖结构。分担风险,就是要公平地对待风险转移,要根据利害相关因素以不同形式合理分担因污染造成的风险。

  二是设立排污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基金。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的方式规避风险、分担风险、弥补重大事故损失,是减轻政府管理压力、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的主要途径。实践表明,当务之急是在环境污染事故赔偿中设立排污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基金和健全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制度,来应对目前环境污染高发。环境污染事故基金应当是非营利的、以专业队伍保证安全有效运行的基金。

  排污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基金来源可从会员费、排污单位排污费及专项资金中按比例提取。在排污量难以核定情况下,基金收取可与资源消耗直接挂钩,由银行代为管理,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等保本增值理财,但不得从事风险较大的投资,且资金的使用、流动应在全体会员单位的监管下进行。

  三是健全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制度。保险也是风险分担的一种方式。保险公司可以集中大量同质同类的风险,通过向所有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成员遭受的事故损失。投保人是以缴付少量的保险费为代价,在事故发生后能获得全部或部分损失补偿,充分体现了保险的经济保障作用。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处于高发期,高风险是其显著特征,必须有实力强大的第三方来分担风险,建立商业社会中的环境污染事故保险显得尤为迫切。

  建议借鉴机动车辆责任强制保险的模式,可以建立没有佣金、由排污单位投保、相关部门征缴的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制度。群众也可以在确立生产、经营有风险的基础上参保环境污染事故保险。

  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制度的健全还便于引入信访代表或当事方代理人。代表一般是信访人选取的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威望的人。代理人如行业协会、自治组织、保险理赔部门等,他们一般有共同利益诉求、调查手段多样、做事目的明确等特点,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以设立环境污染事故基金为经,以健全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制度为纬,织密环境污染事故赔偿承担网,在增强社会大众环境污染事故心理承受能力的同时,更注重于补救,保证了一旦污染事实成立,受害人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应有的赔偿。

  不过从总体来看,基金和保险终究是环境污染发生后的一种补救措施,而且是要付出社会成本的,对于排污单位来说,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生产管理和规范排污行为,不让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才是最重要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东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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