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日回顾:

亲子鉴定帮了他们的忙父母验明身份获赔二十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0:20 大连晚报

  金州一饭店女老板酒后驾车出事故,与女服务员双双殒命,女服务员父母向老板亲人索赔,却不能证明与女儿关系

  亲子鉴定帮了他们的忙 父母验明身份获赔二十万元

  ■实习生吕晓琳本报记者化冰

  来自内蒙古的年轻女子刘某到金州区一家饭店当服务员。一天,女老板酒后开着哥哥的轿车,拉着她和另外两个人回饭店时,撞到一棵大树上,女老板和刘某当场双双死亡,另外两人受伤。

  刘某的父母要求女老板的丈夫和哥哥对他们进行赔偿。而这两人发现刘某属于“双无人员”,既没有户口本和身份证,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死者就是这对夫妻的女儿,因此拒绝给予赔偿。

  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死者的父母在大连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认定,他们是女服务员的亲生父母。最后,法院判决,以城镇伤亡赔偿的标准给付赔偿,死者父母获得了20万余元的赔偿金。

  老板驾车撞树

  与服务员双双殒命

  据了解,2005年年初,20多岁的年轻姑娘刘某,从内蒙古某地来到金州区一家饭店当服务员。女老板张某平日比较信任她。

  2005年8月3日16时许,张某和刘某以及另外两个人,到农村去办事,并且喝了一些酒。下午的时候,他们准备回到在金州区的饭店,张某就向哥哥借了车,亲自驾驶轿车,刘某坐在副驾驶的位子上,另外两个人坐做后面的座位上。

  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金州区柳姜线一路段时,突然猛烈地撞到了道路东侧的一棵大榆树上,当场造成了张某和刘某双双死亡,另外两人不同程度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有人立即向金州区交通警察大队报了案。

  警察经过勘查,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以及两个乘车人不负事故责任。接着,警察还认定,刘某为多发性肋骨骨折,双肺及肝脾破裂,右股骨骨折,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形成,属血气胸,大失血死亡。同年8月9日,经过大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女老板乙醇含量检测,酒精检出含量51mg/100m1。

  父母要求赔偿

  却无法证明身份

  事故发生后,刘某的父母立即从内蒙古来到了金州区,就刘某死亡的赔偿问题与张某的丈夫高某和哥哥张某某等进行了协商。高某和张某某认为,经过查实,女服务员刘某没有户口和身份证件,不能证明她就是这对夫妇的亲生女儿,因此不能予以赔偿。

  刘某父母指出,作为女儿的父母,他们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同时经过了解,女老板的车是她哥哥的,而她哥哥是从朋友那里买的。于是,刘某父母将女老板的丈夫高某、女老板的哥哥张某某和其哥哥的朋友林某3人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239880元,丧葬费用10482元,鉴定费用3600元,合计人民币253962元。

  法院一审

  两原告应赔偿

  金州区人民法院2006年年末受理了这一案件,并进行公开审理。为了弄清楚刘某到底是不是这对夫妻的亲生女儿,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他们夫妇到大连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做了亲子鉴定,结论是死者是原告夫妇的亲生女儿。

  于是,法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利受法律保护,张某的哥哥张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占有人,在其妹妹酒后借车时,没有履行对其是否具备使用和驾驶车辆技能及是否酗酒的审查义务,没有制止住妹妹酒后驾车行为,对造成张某死亡,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而张某的丈夫高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对刘某父母的损失,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两个原告是死者刘某的亲生父母。作为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两个原告有权成为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所以被告认为两个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

  按城镇标准

  赔偿更为合理可行

  同时法院还认为,两个原告是非农业家庭户口,刘某作为两个原告的子女理应是非农业户口,虽然她没有户籍证明其为非农业人口,但是计算其死亡赔偿金的时候,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话,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相比之下,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更为合理。所以,被告认为在计算刘某死亡赔偿金时,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

  死者也有责任

  父母获赔20万元

  至于说到死者刘某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刘某在张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仍然乘坐其车辆,应视为其对自身生命健康权的放任,自身有过错,应相应减轻张某责任的20%。

  综合以上的论述,2006年12月26日,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张某的哥哥张某某赔偿刘某双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合计人民币200287元,女老板丈夫高某对上述赔偿数额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线索奖:章先生 30元 有奖报料热线:84323110)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