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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邻居屋顶修花园被判拆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2:16 重庆晚报

  本报讯 在邻居的屋顶修花园,哪知没享受几天,邻居却找上门来,两家人还为此闹上公堂。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修花园的一方拆除花园,并恢复屋顶原貌。

  市一中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家住大足县的易某搬进一栋7层楼的大厦顶楼。两个月后,余某也搬进同一个单元,住在6楼,也是顶层。易某的门口正对着余某的屋顶。

  易某想把余某家的屋顶利用起来,就在上面铺上地板砖,搭建起简易花台。为了独享花园,他还在6楼通往7楼的过道上安装了铁门。

  没过几天,余某就发现自己的屋顶上出现漏水迹象。他找易某协商,易某却坚持认为屋顶漏水与建花园没有关系,不同意拆除。双方不欢而散,事情一直没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余某将易某告到法院。最终,市一中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存在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能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易某擅自在楼顶构筑花台,影响到余某的住房质量,终审判决其拆除花园,恢复余某家屋顶原样。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记者 易守华 实习生 任雪萍 通讯员 杨卫东网络编辑: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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