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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买“宝马”不按时还款 黄先生一审被认定违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09: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胡海容)黄先生为买宝马轿车,向银行借款近60万元,事后却未按约定还款。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黄先生除提前归还本金37.4万余元外,还应支付利息及罚息。

  2003年9月,黄先生看中一辆价值85万元的宝马轿车,因手头紧张,于是和中国银行市东支行(后变更为杨浦支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共借款59.5万元,借款期限60个月。银行放贷后,黄先生只按约还了两年款,就不再还款,且音讯全无。在找寻一年未果后,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如黄先生违约,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黄先生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银行有权行使解除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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