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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猪”致富谎言引君入瓮 71人拱手"相送"7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3日10:4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陈峰 通讯员邱丽萍

  只要集资一笔钱,委托公司帮经营就能旱涝保收,每月有分红,每季还有利息,利息还高于银行,这样的投资回报真可谓诱人。但你如果再遇到类似的集资诱惑,一定要打起十二分精神了,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以投资“九龙猪”吸收集资诈骗巨款76万多元的案件。

  东窗事发

  非法集资76万元 作俑者落入法网

  2004年9月,戴小三伙同胡浩东、刘刚等人,经过密谋后,以“朱海”的姓名在南宁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广东野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公司成立后,胡浩东负责印刷宣传单,戴小三则以“万友”的假名作掩护,对外声称自己是分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不断招募业务员,向客户鼓吹公司的“科技实业项目”:饲养野猪和家猪杂交的品种猪,名为“九龙猪”品牌。该公司声称,群众入股发展“九龙猪”野味是改善肉品食物结构,也是为市民做一件好事,更重要的是,这个项目投资获利快,利润高,风险低,有意投资的客户,就可以和公司签订“代养协议”。

  从2004年9月至12月短短的4个月时间,该公司以每份4800元的价格先后与71人签订所谓《合同书》,收取集资款762600元。取得集资款后,该公司并没有投入养殖,或从事其他的正常经营,而是把钱交给胡浩东,戴小三则以支付员工工资奖金的名义,获取18万多元。

  4个月后,该公司的集资诈骗行迹败露,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侦破。2005年12月,戴小三被南宁警方在深圳抓获。2006年8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对戴小三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向兴宁区法院提起公诉。上个月,法院依法判处戴小三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非法所得762600元给本案被害人。胡、刘等人均已被另案处理。

  剥开内幕

  步步为营设陷阱 环环相扣编谎言

  据记者了解,虽然虚拟骗局当载体,高回报为诱饵是非法集资诈骗的传统手段,但如今也呈现出智能化、专业化,欺骗性、隐蔽性更强的特点,群众一不小心就极容易上当受骗。

  孤立的谎言容易被人辨别,而非法集资者编织环环相扣的谎言,组成“谎言链”或者说是“谎言系统”,则具有极大的蒙蔽性和欺骗性。

  高额利息——合法的手续——富有前景——得到实惠,骗子以前期客户的现身说法,构筑了一个完整的“谎言链”,进而形成了“美丽的谎言”,从而不断突破客户的心理防线,让客户自愿掏腰包。

  “高额利息”极诱惑性。在“九龙猪”一案中,该公司称,投资者以每组4800元价格,共12头猪仔进行投资,投资期为半年至一年,利息为纯利润的20%至25%,每月分红,第二季开始按季付息,到期本息付清,投资越多,回报越高。这对于一些手上有些闲钱或急于想找些事做,而苦于没有门路的市民来说,无疑是一个天上掉下的馅饼。

  “合法的手续”具有可信性。据受害的群众反映,“野天南宁分公司”有工商局发的正式营业执照,“总公司”的证照显示注册资金是500万元。介绍公司的情况时,该公司还出具了某林学院周某某教授为技术总监的批文,还有某律师事务所做的公证等等公司材料,这些硬件为骗子行骗披上了一套合法外衣。

  “富有前景的实业”具有蒙蔽性。该公司在繁华地段租房子作为办公场所,以示“有实力”。该公司声称,在广东天河、湖北武汉、湖南永州、南宁邕宁等地都有养殖基地。另外,还有与南宁某苗圃特种种养场签订了合作协议,并把该种养场改为“野天实业南宁分公司”的第一野猪养殖基地,投入几万块钱买进了一些猪苗,俨然就是一个很有规模的养殖基地。这样,想投资的客户,公司带他们到基地参观完后,更坚信“实业”的前景。

  为了不断吸引投资者,该公司在杭州路某酒店经常召开集资聚会,约新老客户来参加,以请市民喝茶、送礼、授课等方式,宣传投资“九龙猪”的好处,还有一些所谓的投资受益者“现身说法”。

  对策何在

  群众必须擦亮眼 防控体制待完善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在“九龙猪”一案当中,受骗的71名群众大都是一些中老年群众,有的已是70岁的高龄老人,更多的为五六十岁,当然也有一些年轻人上当。

  据统计,近年来,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被害人中,下岗人员、买断工龄的职工、农民等困难群体占绝大多数。由于投资群体中的个体资金有限,必然导致投资者是一个庞大的群体,这些人对高回报的期望值极高,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弱。一旦血本无归,往往会采取非常手段和一些过激行为,给社会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加上诈骗者为了逃避打击,他们会早早做逃走的准备,一旦集资到一定数额,就会突然携款销声匿迹,一夜间人去楼空,这给公安机关侦破带来很大难度,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追捕、追赃。“九龙猪”案件从侦破,到抓获戴小三,到案件判决,一共花了两年多时间。

  因此,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防控机制,预防集资诈骗犯罪就显得很重要。集资诈骗犯罪,犯罪需要一定的条件和相对较长的时间,因此它具有可预防性。兴宁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打击此类案件,司法机关除了要依法加大执法力度外,同时在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金融及其监管部门、政府招商引资等多部门之间应该定期相互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各司其职,使集资诈骗犯罪得不到合法身份作掩护。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一种司法的、行政的和社会的防控体制。

  检察官提醒,依法的民间集资行为其利率可以高于同期的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0包含利率本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越是许诺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项目,群众越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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