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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高龄得子休了三年产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01:40 大连晚报

  女工高龄得子休了三年产假

  原单位因此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女工提出,原单位应付她经济补偿费,这个要求得到了甘井子区仲裁院的支持

  ■实习生 莱燕 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一名大龄女工私自休产假长达三年之久,原单位与她解除了劳动关系,女工提出,原单位必须给付她在那里工作12年的经济补偿费,最后,这名女工的要求得到了甘井子区仲裁院的全力支持。

  高龄得子 休了三年产假

  据了解,家住我市的女工崔某今年42岁,她原来是某机械有限公司的员工。后来,崔某怀孕,生下一个男孩,崔某由于多种原因连续三年多没有上班。

  去年年初,某机械有限公司突然提出,与崔某解除劳动关系,崔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她提出,根据劳动部门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某机械有限公司单方面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应给予她工作12年零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某机械有限公司则认为,崔某提出的工作的年限存在问题,不应该是12年,崔某休产假,三年没上班,完全属于擅自离岗,因此根据有关方面的规定,不能给付崔某任何经济补偿。

  崔某对公司的答复表示不服。2006年12月,崔某申诉到甘井子区仲裁院 。仲裁院随即立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庭,经过调解无效,于是开庭审理此案。

  仲裁支持申诉人的要求

  在庭上,崔某认为,自己是公司老员工,即使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要给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

  而该公司则认为,崔某休产假连续三年无故不上班,属于擅自离职。在这期间,养老保险金都由她个人交给单位,再由单位统一缴纳,三年后到单位要补偿是不合理的;对于崔某提出的,单位突然与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实际上不属实,是申诉人本人要求失业的,因此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不合适。

  仲裁庭经过审理查明,崔某确实休了三年产假,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再续签,申诉人在被诉方工作期间每月工资400元。

  仲裁庭认为,某机械有限公司没有根据说是申诉人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诉人应按劳社部发的有关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申诉人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800元整(400元×12年),对申诉人提出的被诉人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去年末,甘井子区劳动仲裁庭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4800元整。本案受理费20元,由申诉人承担;仲裁处理费300元,由被诉人承担。得到这个结果,崔某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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