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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职工”买房法院判决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4日01:40 大连晚报

  “内部职工”买房法院判决无效

  因购房者并非公司职工,而且房屋使用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法院认为房屋所属公司与购房者恶意串通

  ■本报记者 静河

  我市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在西岗区有一套面积为530余平方米的产权房,而房子的使用权却属于某服务有限公司。但是,物业公司却将这套房子的产权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卖给该服务公司的“职工”徐女士。2006年12月,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物业公司与徐女士恶意串通,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使用权没到期,

  房主就将房屋卖给他人

  某物业公司有一套面积为530余平方米的产权房,而使用权却属于某服务公司,2004年,物业公司在服务公司的使用权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将这套房子卖给了自称是服务公司“内部职工”的徐女士,双方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是每平方米800元,总金额为43万余元。而服务公司知道此事后,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和徐女士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后,

  申请书公章真伪成关键

  服务公司在法庭上说,本公司对涉案房屋有承租权和永久使用权,还有优先购买权,而物业公司在没有提前3个月通知本公司,并且未经本公司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擅自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徐女士,此举侵犯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与徐女士的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表示,公司已经数次通知服务公司购买房屋所有权。将房屋卖出是因为徐女士购房时拿着服务公司盖有公章的申请,这说明服务公司已放弃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再加上徐女士又表示自己是服务公司的职工,所以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

  而徐女士也辩解说,房屋是在服务公司出具了书面材料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购买的。

  因服务公司表示从没有出具过盖有公司原公章的申请,并强调原公章已由公安机关监督销毁,2003年就启用了新公章,所以要求对申请书公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服务公司还强调徐女士并不是公司职工。经过司法鉴定,申请书的公章和被公安机关监督销毁的公章不是同一个。

  ◎法院一审判决,

  房屋销售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因服务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物业公司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向服务公司发出通知,仅根据一份申请,就视徐女士为服务公司职工,而与徐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司法鉴定,申请书上的公章并不是服务公司的公章。另外,法院查明,徐女士并不是服务公司职工,但徐女士却以服务公司职工的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与物业公司恶意串通。

  日前,西岗取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与徐女士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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