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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09:09 黑龙江日报

  魏昶 记者 董云平

  本报讯记者从哈尔滨市建委获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并于1月11日开始施行。根据该《办法》,今后在哈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手续前,必须按标准全额一次性缴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该抵押金将可用作工程施工期间事故抢险救灾、调查鉴定及善后赔偿资金。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哈尔滨市建委近日制定出台了该《办法》。《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该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备案手续前,必须全额一次性缴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该《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哈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抵押金按每项单位工程中标价格分档次进行收缴,中标价格500万元以下缴费20万元;中标价格500万元-1000万元缴费30万元;中标价格1000万元-2000万元缴费40万元;中标价格2000万元以上缴费50万元。

  依据该《办法》,凡在工程施工期间未发生死亡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未被处以停工整改行政处罚或受到罚款处罚但已足额缴纳的工程,将全额返还风险抵押金;凡在工程施工期间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如因特殊原因造成企业无法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抢险救灾、调查鉴定以及善后赔偿工作的,则将该项目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部或者部分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调查鉴定及善后赔偿资金。如该工程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则将在该企业其它项目风险抵押金中予以扣除。

  另外,凡在工程施工期间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罚款处罚但未按规定缴纳的,也将在该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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