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日回顾:

遇性骚扰嫌麻烦“懒”得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5日11:50 江南都市报

  自《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出台以来省城未收到一例性骚扰投诉

  本报讯张颖、记者邓旭敏报道: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相关办法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本人意愿,以语言、文字 、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然而,在办法实施1个多月以来,在省城派出所却少有女性报案,而 法院、妇联等有关部门更是没有收到一例投诉。出现这一情况并非无人被骚扰,而是市民嫌麻烦不愿意起诉。

  11日,记者在南昌市妇联以及各个法院了解到,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出台以 来,均未收到一例投诉或起诉。

  家住南昌市北京东路的周女士告诉记者,平时她收到一些陌生人发来的黄色短信后,一般会选择马上删除。她认为没 必要为一两条短信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这些短信影响到了生活或造成了严重后果,才会考虑到向有关部门反映。像周 女士这样想法的女性不在少数。

  随后,记者从省城不少法院了解到,法院在实际审理短信

性骚扰案件时,也将遇到难以审判的难题。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周丽华法官说,因为市民在这方面的法律意识不强所以没有人起诉,主要还是多数人看过后就 删了。而且,一旦选择起诉,需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很少人愿意为了一条短信而花费大量时间。即使有人起诉,法院在审理 过程中也将遇到问题。因为,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规定发多少条短信,黄色内容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属于性骚 扰。所以,该如何去审判,也是令法官头疼的一件事。

  此外,作为警方也同样遇到了阻力。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大院派出所方面表示,一般警方根据发黄色短信的内容和次 数来确定情节的严重性。但处理此案也会遇到取证难的问题,即使通过手机号能找到发骚扰短信的人,并不能确定就是机主发 的短信。

  南昌市英华律师事务所的裘律师认为,除了相关立法应早日出台外,受害人自己也应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如可 将对方的号码进行屏蔽或向警方报案等。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