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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吵嚷嚷室温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0:44 新晚报

  哈尔滨新闻网讯(记者 倪文凤)进入供暖期后,不少市民准备与供暖单位理论供暖质量差的问题。市民被市供热办告知,如果供暖单位供暖缺斤短两,室温不达标,市民可测温后,拿着凭证找仲裁部门解决问题。可近来多数市民反馈,想通过仲裁裁定供暖问题,让供暖单位索赔或住上暖屋子,实在太难。市民多半缺少证据,在供暖问题上难较真。针对集中的典型事件,市仲裁委员会权威人士答疑解难。

  事件一:去年供暖期,香坊区民建巷1号1单元704室孙先生家室温只有7、8℃,供暖单位收费员口头说,热费给予减免,可一直未落实,如今无人认账。

  市仲裁委员会王副部长解答:根据《省供热条例》规定,室温未达标,可按日折算给予赔偿。但必须有市供热办监察大队或市技术监督局的专业测温机构出具的报告,自己测量的室温不算数;同时还需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口头答应无凭据,无法律效力。孙先生这种情况,仲裁机构可协调供暖单位协商解决问题。

  事件二:道里区欧洲新城三期巴塞罗娜C座5单元801室宋女士家中平均室温14℃,早晨室温13℃,中午室温16℃。多次向供暖单位反映,供暖单位答复居民,开发商安装的供热管道规格不匹配,导致热能在运输过程中大量流失。同时,供暖单位拒绝与居民签订供暖合同。

  王副部长解答:由于供暖室温可随时随地变化,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市民交热费时应与供暖单位签订供热合同,并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合同明确固定下来,双方争议时也有依据。

  据介绍,市政府法制办、供热办与仲裁部门探讨后,于去年10月份成立仲裁供暖部。目前,仲裁供暖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测温需事先约定,每次花费80余元的费用,市民本已利益受损,还需自掏腰包,不愿花钱测温,故多数市民缺少相应的测温证据。还有一些市民虽与供暖单位签定了供暖合同,但对供热期限、质量、违约责任、赔偿标准等约定不细,也是难维权的客观原因之一,造成仲裁供热面前,市民缺少证据较不了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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