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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销售政策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4:19 石家庄日报

  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市房管局局长张富春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销售政策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讯(记者许跃彬通讯员孙杰)建设经济适用房,是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之一。随着安苑小区一期和柳阳佳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的发布,经济适用住房迅速成为我市热点问题,特别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问题,更是大家议论的焦点。昨日,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销售政策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局长张富春。

  记者: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其优惠政策和供应对象是什么?

  张富春: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由政府组织,计划管理,企业运作,其优惠政策主要是土地由政府划拨,配套费减半征收,其价格由物价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确定,销售对象主要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

  记者:近几年,市委、市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今后有什么计划和打算?

  张富春:应该说,市委、市政府近年来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特别是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列为市政府为群众办的40件实事之一,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得到快速发展。按照我市住房发展规划,今后每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要达到住宅建设总量的20%%,近两年新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近90万平方米,并全部向社会公开出售。这次向社会公开出售的1516套经济适用住房是其中的一部分,今年还将有5000余套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出售,仍重点解决无房家庭。今后每年还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55万平方米,以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记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原则是什么?

  张富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关系到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已成为我市热点问题,特别是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问题,更是大家议论的焦点。为此,在销售过程中,市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工作透明度,实行最高限价销售制度、销售对象审查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准购制度,并将购买条件、购买程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坐落位置等相关信息,通过新闻媒体和市房管局“石房网站”向社会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记者:据说这次对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第一期为1516套,那么,具备什么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呢?

  张富春:经研究,本次销售重点是解决无房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1)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家庭常住户口三年以上;(2)两口人(含)以上的无房户家庭(无房户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无自有房产,将自有房产转让后的无房家庭不属于无房户);(3)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以下。

  在同等条件下,要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状况、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确认购房对象和购房面积。根据初步调查摸底,全市无房户家庭、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较多,按照轻重缓急,这次光解决无房户家庭,对住房比较困难的家庭,今后将逐步分期分批安排解决。

  记者:政府采取什么措施保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无房户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张富春:根据调查摸底和广泛征求意见,这次销售拟采取按居住区域和人口状况,将经济适用住房指标分解到市内各区,各区再将销售指标分解到办事处,由各区负责摸底、筛选、排序、组织销售。这样的销售办法便于操作,从调查摸底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广大市民对此办法表示理解和支持。

  记者: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如何申请,通过什么程序才能买到经济适用住房?

  张富春: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和收入证明》,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准购证》制度,按照申请登记、调查摸底、资格初审、辖区公示、集中审核、审批发证、签订合同的程序购买。具体购买程序详见《销售公告》。

  记者: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如何加强监督管理?

  张富春:为确保这次销售工作公开、有序进行,市政府成立了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领导小组,同时,各区也成立了相应机构。我们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努力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审查申请人家庭的购房资格,严禁更名或变相倒号转卖行为。监察、民政和劳动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监察,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营私舞弊的行政人员,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除追究单位、个人的行政责任外,对流失的国有资产,责任个人要全部赔偿,责任单位要加倍赔偿。确保将经济适用住房真正销售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记者:从销售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在管理上有哪些明确规定?

  张富春:自开发单位交房之日起,购房家庭六个月内必须入住,否则,将按原价收回其所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得出租,不得转让;满五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由购买人按国家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税费。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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