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日回顾:

合作方能否许可他人独占技术秘密成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8:18 潇湘晨报

  秦律师:

  三年前,我经朋友介绍与某食品公司合作研发一项高难度的食品加工新技术。由于双方没抱很大希望,所以没有对开发成功后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约定。三年后我研究成功,该公司却私下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与他人签订了许可使用协议,导致我不能再使用该项技术秘密,而公司只肯补偿3万元。请问:该公司未经我同意,可以许可他人独占使用该项技术秘密吗?周先生

  周先生:

  食品公司未经你同意,不能以独占使用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你们合作研发的技术秘密成果,你可以要求法院确认该独占使用许可协议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因此,在无法确定你与食品公司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情况下,食品公司仍有权使用和转让该项技术秘密,包括许可他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以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据此,该食品公司许可他人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行为无效。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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