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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龄童溺毙被征鱼塘谁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08:20 台海网

  台海网1月16日讯 (记者 张清 通讯员 文弈 菲华) 9岁的小杨在鱼塘游泳时不幸溺毙,但这个鱼塘已经被征用,责任人难以认定,赔偿问题一直无法解决。杨氏夫妇于是把池塘开挖人、村委会和征地单位一块告上法庭。近日,集美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案件,杨氏夫妇一共获得赔偿7万元。

  杨氏夫妇系外省到厦务工人员,其独生子9岁小杨随杨某夫妇在厦门读书。2006年7月4日,正值放暑假,当日下午,小杨趁父母不在家之机,与其他小朋友到集美区某村委会的一个废弃不用的鱼塘游泳。刚下鱼塘不久,小杨就发生溺水现象,同去的小朋友因无力救助,马上到附近向大人求救。但等大人赶到时,小杨已因溺水死亡。事件发生后,杨氏夫妇多次向相关人员及单位要求赔偿损失,但因发生事故的地段及鱼塘正处于征地过程中,责任人难以确定,赔偿一事迟迟未能解决,杨氏夫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将鱼塘开挖人、鱼塘所在村委会、征地单位均列为被告。

  杨氏夫妇称,张某等三个村民对鱼塘未设安全告示、围栏措施,是危险源制造者;村委会未尽管理、监督整改职责;征地单位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求这些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近24万元。张某等人辩称,承包期限一到,他们就将鱼塘交还给发包人村委会,小杨溺水时他们对鱼塘已不负有管理义务,小杨溺水责任与其无关;村委会与征地单位辩称,自己并非鱼塘的占有人和管理者,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杨溺水的鱼塘原系张某等三村民向村委会承包后开挖的,承包期在2006年3月份即已届满,届满时张某等人就把鱼塘交还给村委会,当时政府已将该鱼塘所在的土地列为征地范围,因此村委会未再将该鱼塘发包。根据政府文件,被征地一方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该地块交付给征地单位。但由于征地文件发布后,征地一方与被征地一方未及时对地块进行交接,以致事件发生后无法确认这块地是否已经交给征地单位。由于是否交付地块意味着是否应当承担鱼塘危险的管理责任,因此村委会与征地单位更是各执一词,都坚持自己并非鱼塘的占有人和管理者。

  庭审结束后,法官在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召集当事人对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杨氏夫妇表示愿意承担作为监护人因未尽到监护义务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但要求被告方也要承担相应的对危险源即鱼塘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责任。双方最终同意按各承担50%的比例分担责任,村委会与征地单位共同赔偿杨氏夫妇损失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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