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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采购员后发函诋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4:29 新民晚报

  一家具公司对多家供应商发函称,已被辞退的采购员张先生有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张先生认为公司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将其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广发函件

  张先生原来在家具公司负责采购,后来公司以“任职期间严重失职,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辞退了他,并向多家供应商发出书面声明,称原采购员张先生已被辞退,无权代表公司开展任何业务,还称调查发现张先生在任职期间与个别供应商存在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张先生认为,公司恶意损害他的名誉,导致他至今没有找到工作。为此,他诉请法院判令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损害名誉

  公司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辩称确实曾以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向相关供应商发过函件,但函件上所载明的内容有事实依据,不构成侵权;即使公司有侵权可能,张先生也不能证明其名誉确实被侵害,也不能证明发函与张先生找不到工作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司在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张先生在任职期间确有不当行为时,就草率地向多家供应商发函。函件中的不实记载是对张先生劳动、工作情况的负面评价,在事实上降低了对张先生的社会评价,并对其今后就业、求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名誉权。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由法院综合酌定。

  通讯员殷超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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