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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帮手”字迹鉴定辨真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14:29 新民晚报

  为在审判中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常常依靠专门机构的鉴定、评估和审计等手段。日前,记者从静安区法院获悉,两年中,涉及字迹鉴定的案件就有107件,一般涉及到民商事案件的遗嘱、赠与书表述,买卖合同和借条落款的真伪等。依据笔迹鉴定辨明真伪,保证了案件公正、高效和及时审理,但其中也有不少学问。

  字条是否同时写成

  2003年6月,鹿先生经中介介绍,和徐女士母女签订《预售房出售转让合同》,支付定金9万元。但随着房价一路走高,2005年9月,徐女士向鹿先生提出,房屋已另售他人。无奈之下,鹿先生与徐女士女儿(持徐女士委托书)协商,确定由徐女士母女返还鹿先生定金9万元并补偿鹿先生18万元。事后,鹿先生获悉该房屋并没有出售,仍登记在徐女士母女名下,便将她们告到法院。

  庭审中,徐女士母女出具了2004年3月1日由鹿先生书写、徐女士女儿签字的字条一张,内容为双方交易解除,中介费2万元如约退还;另一份是徐女士女儿于2004年3月18日书写的字条,表示房屋买卖成交协议作废,定金全部退还,上面有鹿先生签字认可。但两张字条均被撕成几小块后重新拼接,并用透明胶粘连而成。鹿先生称,3月1日的字条是自己所写,但因书写不规范撕掉了;“定金全部退还”是徐女士事后添加的,要求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向法院出具了《鉴定书》认为:两部分字迹所使用的书写工具不同,不是一次书写形成。

  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徐女士母女应支付鹿先生人民币27万元。

  公司法人是否签名

  上海意东建筑装饰公司起诉上海伊丰苑食品公司拖欠装修工程款4.2万元。审理中,伊丰苑公司表示原告手中的《项目款项确认单》上没有公司印章,虽然有“伊丰苑”法定代表人李先生签名字样,但签名并非李先生本人书写,不认可诉讼请求。

  经笔迹鉴定,确认单上签名笔迹与样本材料上的字迹是同一人,即李先生所写。

  法院认为,尽管《项目款项确认单》上未加盖印章,但李先生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所装修的炖品店的负责人,其行为代表公司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应后果,遂判决原告胜诉。

  记者宋宁华特约通讯员李鸿光

  【法官提醒】

  笔迹鉴定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由于鉴定人有一定的主观性,加上有些送检样本取材途径不符合手续,鉴定专家也无法判别,因此只能向法院出具类似“倾向意见书”,供法院判决时综合考虑。同时,也不排除存在误差的可能。

  当事人如果想做鉴定,最好事先取样。因为明确了要做鉴定后再取样,笔迹样本容易有差别,不但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延长了诉讼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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