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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按揭律师费成被告 原告称贷款人承担显失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11:0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唐女士不满银行收取“按揭律师费”,将一银行告至丰台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同时索赔760元。昨天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丰台法院已受理此案。

  唐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6年3月,因需要买房,缺少15万元购房款,她向一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随后,唐女士接到银行通知,需找其指定的律师办理相关手续。唐女士以为“律师是为自己服务的”,便按照银行的通知于2006年3月15日向其指定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孙律师”提交了还贷能力的证明等文件,并交纳了380元的律师服务费用。

  此后,唐女士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但唐女士称其事后向北京市司法局查询得知该律师事务所根本没有这名“孙律师”。唐女士认为,《借款合同》第21条关于由她承担律师服务费的规定显失公正,应予撤销。因为在其买房过程中,根本没有享受过这名所谓律师提供的任何法律帮助,也没有收到过任何法律文书。银行强加给其的选择,作为消费者的她却没有权利选择。银行要求唐女士向指定“律师”提交文件并交纳律师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行应对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唐女士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借款合同》中关于“律师服务费用的承担”条款并要求银行返还“按揭律师服务费用”380元并赔偿损失380元。

  【相关链接】

  近日,北京市消协指出,申请房贷时的律师费由买房者负担纯属霸王条款。

  银行请律师审查贷款人的贷款资格和还贷能力,律师是为银行服务的,这笔钱应由银行来出!购房人贷款购房时所交的个人按揭“律师费”应该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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