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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立法机构通过“孕妇及未成年不得吸烟”条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13:39 中国台湾网

  中新网1月17日电 台“立法院”院会16日二读通过相关法案条文,明订孕妇及未成年不得吸烟,另配合烟酒税法,也通过“烟品健康捐”条文;不过,反烟团体与烟商角力不断的“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条文仍待朝野协商,“立院”18日院会排入讨论相关事项。

  据“中央社”报道,“立法院”此番通过二读的“烟害防制法”部分条文,明订未满18岁与孕妇不得吸烟,未成年者吸烟必须接受戒烟教育,父母亲或监护人必须到场,如果缺席,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处罚2000元(新台币,下同)以上、1万元以下罚金,并得连续处罚;孕妇吸烟未订定罚则。

  二读通过条文也将烟品健康福利捐调升1倍,纸烟为每千支500元、丝烟每公斤500元,雪茄每公斤500元。不过,因烟酒税法自去年1月三读通过实施,这项条文仅是配合修正。

  未来电子讯号、计算机网络、杂志等都不能促销烟品,也不能以采访或报道方式介绍烟品,或以折扣方式销售烟品及以其它物品作为销售烟品的赠品或奖品,同时不能利用与烟品品牌名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宣传,以及不能开茶会、说明会、品尝会等活动宣传烟品。违反者可处5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金。

  不过,民间反烟大联盟争取最力的“室内公共空间全面禁烟”条文并未二读通过,仍须朝野再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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