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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弟伤姐获刑四年半 今朝姐告弟获赔三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14:30 新民晚报

  姐弟因琐事争吵,弟弟推倒姐姐致其重伤,获刑4年半,又被姐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弟弟蔡先生赔偿姐姐蔡女士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7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姐姐倒地受伤

  2001年4月5日下午,弟弟蔡先生见姐姐蔡女士与其妻女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扭打,即上前推打蔡女士,致使姐姐倒地受伤,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

  经法医鉴定,蔡女士左侧肢体偏瘫,构成重伤。事后,蔡先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14日被南汇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去年6月26日,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蔡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弟弟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蔡女士与被告蔡先生系姐弟关系,在产生矛盾时,蔡先生采用推打方式,致使蔡女士受伤,是极其错误的行为,因此,蔡先生应对蔡女士正当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蔡先生主张其仅愿赔偿蔡女士正当的医疗费损失,不同意赔偿其余经济损失的意见,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一对亲姐弟,有何事不可协商,有何事不能解决,非要动用拳脚,闹到两败俱伤的地步,弟弟为此吃了官司,还要赔上巨款;姐姐为此肉体痛苦,还要伤残一生。此案对姐弟双方来说,都是得不偿失,教训是极为深刻的。

  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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