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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锅店该不该二次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14:30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鲁雁南)客人在店内跌了一跤受伤,火锅店已经赔付过一次,面对客人再次索赔,该不该二次赔付?浦东新区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判令被告上海浦东小肥羊餐饮有限公司补偿原告黎小姐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20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原告黎小姐称,2002年12月,她和朋友到被告处用餐完毕,从洗手间出来时因店内服务员正用碱水拖地,结果打滑跌倒在地,当时足骨变形,送医院诊断为右足三踝骨折。随后她于2003年6月和2005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共得到被告赔偿5万余元。

  但由于法院未对后续治疗费用作出认定,而她每月需按时接受治疗,为此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交通费共计2000余元。

  而被告则提出,对于原告的人身损害已经依据法院判决赔付过了,没有再次赔付的道理。经司法鉴定,黎小姐目前一肢功能丧失不到10%,未达到伤残等级。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诉讼所主张的治疗等费用是否必要,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经征求专家意见,结合治疗本身与相应的损害后果关联程度,法院判定:原告主张本次诉讼之前发生的相关治疗费用等,被告应适当予以补偿,但原告经过两次司法鉴定,应尊重专家委员会的最终结论,被告对其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已承担了相应责任,故今后不可赘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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