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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款钓鱼时受阻 保镖群殴中丧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14:43 中国徐州网

  大款“休闲” 渔夫“搅局”

  现年41岁的石某家住睢宁县沙集镇某村,该村境内有一个数亩见方的鱼塘,自2002年6月就被石某承包下来,期限为10年。 

  2005年7月的一天中午,石某听妻子李某说有一男一女正在鱼塘北侧钓鱼,便上前阻止。钓鱼的男子心中不悦,冲着石某说道:“这鱼塘不是你家的,凭啥不让钓?”“鱼塘是我承包的!”男子把鱼杆朝地上一扔,上来就要跟石某动手,后被附近的村民劝开,悻悻离去。 

  钓鱼男子姓马,本村人,今年30来岁,常年在外地做装潢生意,平时不常回老家。马某这些年挣了不少钱,号称家产百万,在市内买了处住房,平时往返都是开着一辆豪华的私家车。 

  此事,马某越想越窝火,在临回徐州之前,他打电话叫来了村团支部书记张某。发财后的马某为了耍派头,私下里把张某聘为自己的“

保镖”,常常让人高马大的张某随从左右,出入各种场合。马某向张某叙述完事情的经过后,跟张某说:“你去给村领导捎个话,石某的鱼塘我包下了,无论多少钱我都愿意出!” 

  后村主任婉拒了马某的要求。

  吆三喝四 上门“抄家”

  去年农历大年初二,按苏北农村的风俗,这天是“走亲戚”、“拜年”的日子。当天中午,马某开车从徐州回到老家,设宴款待回娘家的妹妹、妹夫,并请来堂叔、堂弟、“保镖”张某等人作陪。 

  众人边喝酒边聊天。马某趁着酒劲,跟众人说了年后要重建老家房子的打算。不料,堂弟却接过话茬说道:“哥,你就是不盖房子,也该把村前的鱼塘给包下来!”这段时间以来,因承包鱼塘未成,马某一直是耿耿于怀,听到堂弟的话不由得大为扫兴。此时,坐在一边的堂叔为了讨好这个有钱的侄子,又添油加醋地说了一些石某的坏话,未了还加上一句:“石某还骂咱姓马的几代呢!” 

  吃罢午饭,马某同张某、堂弟等人商量,要去“抄”石某的家。主意打定,马某、朱某和其堂弟等人,在赤手空拳的张某带领下,一行人吆三喝四地朝村子南面的鱼塘走去。

  杀气腾腾 “保镖”丧命

  说来也巧,因女儿、女婿这天“回门”,石某家中也是亲朋满座。席间,石某去了趟厕所,正巧望见了杀气腾腾的张某、马某等人。石某见“来者不善”,扭头就朝家里跑。跑回家中的石某刚说了句“有人来找事了”,张某等人就已经赶到。混乱之中,石某的妻子李梅及客人拥到了屋外,而石某父女俩则被张某堵在屋内。 

  屋外面,马某等人不由分说,举起手中的家伙照着李梅等人就打。屋里面,张某上前一把抓住石某的衣领,边骂边对石某拳打脚踢。情急之下,石某瞅见屋内渔用投料机上有一把木柄尖刀,就操刀在手,朝张某的身上乱捅。身中数刀的张某转身想跑,刚迈两步就“咕咚”一声倒在屋内。石某无暇顾及屋外正被马某等人殴打的妻子,赶紧关死屋门,让吓得不知所措的女儿打电话报警……等警察赶到现场,发现张某早已死于非命,而马某、朱某等人早已驾车逃走。

  判决结果

  “凶手”无责大款获刑

  2006年2月3日,石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不久即移送睢宁县检察院审查批捕。睢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石某行为构成犯罪,遂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以犯罪嫌疑人马某、朱某、堂弟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建议公安机关将三人立案。3月24日,马某、朱某在内蒙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月3日,公安机关再次以石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审阅卷宗材料内容,给出两点意见:其一,张某、马某等人不法侵害在先。石某面对的张某,正持板凳对自己行凶,在这种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石某避免自己及家人受到不法侵害,有实施防卫的权利。其二,石某看到全家突然遭袭,在慌张与恐惧的状态下,很难判断张某、马某等人侵害行为的性质,因此石某在防卫中刺中张某并致其死亡,与石某所遭受的侵害并无明显的不适应。

  市检察院也认定,石某造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行为,依法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近日,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被告人马某、朱某因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六个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堂弟马某某也正被公安机关追捕。

  采写/本报记者 张元涛通讯员 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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