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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成全球首个明文禁止孕妇吸烟地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15:56 台海网

  台海网1月17日讯 台“立法院”昨天二读通过“烟害防制法”修正案部分条文,增订孕妇不得吸烟,但未订罚则。此举使得台湾成为全球首个明文禁止孕妇吸烟的地区。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该修正草案还明定,有孕妇或未满三岁儿童在场的室内场所,禁止吸烟;另配合“烟酒税法”,提高“烟品健康捐”,且要求“健康捐”的使用范围扩及对烟农及相关产业劳工的照顾。

  至于公共场所禁烟范围是否应该扩大,由于反烟团体和烟商在台“立法院”角力激烈,“立委”们无法达成共识,留待朝野进一步协商。

  据报道,昨天在台“立法院”二读中通过的其它重点条文有:

  (1)十八岁以下青少年不得吸烟,违者需受戒烟教育;无正当理由不受戒烟教育者,其父母或监护人罚二千元至一万元。

  (2)增列杂志和计算机网络为禁止刊登香烟广告的媒体,违者罚款也提高,香烟业者罚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广告业者或媒体罚二十万至一百万元。

  (3) 从严规范香烟贩卖,禁止开放式货架等可由消费者直接取得且无法辨识年龄的贩卖方式,违者罚一万至五万元。但烟品能否展示或陈列于消费者可自行取得之处所,朝野尚无共识。

  (4)为避免误导消费者,未来烟品也不得使用淡烟、低焦油或其它可能使人误认吸烟无害健康或危害轻微的文字及标示。但“烟害防治法”修正前之烟品名称不受此限,因此“长寿”烟不需改名。烟品容器外表也应以中文标示吸烟有害健康之警示图文,标示面积不得少于百分之三十五。

  (5)营业场所不得为促销或营利目的免费供应烟品,以免诱人吸烟,违者罚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为禁止生产及销售对未成人具吸引力的仿烟物品,不得制造、输入或贩卖烟品形状之糖果、点心、玩具或其它物品。违者罚一万至五万元,贩卖业者罚一千至三千元。

  此外,台“立法院院会”还特别先二读没有争议的其它条文,另两条禁烟范围及贩卖陈列方式的争议,留待继续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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