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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正式启动刑事案件被害人司法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7日17:40 云南日报

  新华社福州1月17日电(记者郑良)曹某12日从福州市中级法院领到2万元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金。这是去年9月出台《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试行)》以来,福州中院发出的首笔司法救助金。

  曹某是福州市台江区一果品批发市场的经营户。1997年,因水果货源问题,曹某与邻铺业主发生矛盾,邻铺业主张某雇人持枪对曹某连开数枪,使其身受重伤并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法院终审判决张某等5名罪犯应赔偿曹某经济损失35万余元,但由于几名罪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曹某最终只拿到818元赔偿款,一家生活仅靠社区低保金维持。

  得知福州中院出台了救助困难刑事被害人的规定后,曹某提出了救助申请。今年1月10日,福州中院召开第一次司法救助委员会会议,决定给予首位司法救助申请人曹某一次性救助2万元。

  福州中院负责人说,司法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拨款,收入和支出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目前数额达40万元。司法救助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救助金限于2万元以内。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收入来源、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伤、致残、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用且本人无力支付、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致巨大经济损失且生活特别困难等受害人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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