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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童工求爱不成自杀单位赔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1:05 北京娱乐信报

  本报讯 (记者 郭志霞 通讯员 崔亮) 12岁的小刚(化名)因欲与同厂一女孩谈恋爱被拒绝,后在厂宿舍服毒自杀,他的父母为此将其所在的服装厂告上了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服装厂赔偿死者家属10万多元。

  2006年8月3日23时许,小刚被发现在昌平一家服装厂的男职工宿舍死亡。经警方检验,确认为敌敌畏中毒死亡。

  小刚父母在起诉书中称,小刚是2005年来到该工厂打工,从事烫熨工作。根据户籍证明,小刚死亡时只有12岁。小刚父母认为,服装厂雇用未满16周岁的孩子从事生产劳动,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应赔偿他们丧葬补助金1.6万多元,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13.1万多元,赔偿直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640元计算,以后随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调整,直至小刚的直系亲属全部死亡。

  而该服装厂则认为,小刚与自己不存在雇佣关系。他是该厂门卫的外甥,单位仅同意小刚随其姨父在厂居住。小刚来厂居住时,其父母及姨夫均称他已满16岁,因此小刚不属于童工。小刚的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同意赔偿。

  不过,当服装厂把那名被求爱的女员工请来作证时,这名员工说:“他(小刚)是我们厂里的工人。”

  法院认为,服装厂雇用未成年人小刚,对其雇用期间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小刚的父母由于监护不力,所以对小刚的死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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