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六类特困居民"可得到医疗救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3:47 石家庄日报

  救助采取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方式

  本报讯(记者李云萍实习生董姣)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特困居民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得到救助,我市日前发布《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六类城乡特困居民将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得到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基本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有六类

  这六类城乡救助对象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人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当地政府规定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救助方式有两个

  医疗救助实行为救助对象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意见》要求,我市要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平台,简化救助申报程序,实行“即病即救”。各县(市)区要协调民政、财政、卫生、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本着方便、可靠的原则,确定承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对象因疑难重症需到定点医院以外的其它医疗机构就诊的报批程序和定点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就诊优惠项目和办法。定点医院在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时,执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实施目录,超出目录规定的不应享受医疗救助。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的费用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费用;参加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社会各界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三种人员可照顾

  按照《意见》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对医疗救助的病种、救助标准、起付线、全面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对于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不设起付线,实行特殊救助;对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其他居民,其住院医疗费经新型合作医疗及各种保险部门核销后,剩余自付费用仍然数额较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应适当给予救助;对因特殊慢性病需长期门诊治疗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也应适当给予救助。同时积极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特困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不属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一些不应救助的非正常伤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其他伤病。

  享受救助要按程序走

  按照《意见》,因患大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应在住院就医结束后45天内提出救助申请。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由居委会(村委会)组织人员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和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张榜公布5日,期满无异议,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者家属情况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于批准的要明确医疗救助金额。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申请户的有关材料和证明进行归档保存。医疗救助金一般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下拨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进行发放。

  不属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到非定点医院就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一些不应救助的非正常伤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其他伤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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