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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年限最长可延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08:29 天津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杨毅 王栋 李刚 记者刘平)从公安交管局了解到,客车、货车及其他车辆可根据车质车况在指定时间内延长报废年限,最长可延期10年。

  据了解,9人座以上非营运性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延期年限为10年;营运性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延期年限为10年;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准延期报废;其他营运性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延期年限为5年;微型即总质量1.8吨以下货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准延期报废;带拖挂载货汽车报废年限为8年,最长延期年限4年;轻型即总质量1.8吨至6吨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延期年限为5年,其他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延期年限为5年;三轮低速货车报废年限为6年,最长延期年限为3年;装配单缸柴油机四轮低速载货车辆报废年限为6年,最长延期年限为3年;装配多缸柴油机四轮低速载货车辆报废年限为9年,最长延期年限为3年;轻便二轮、三轮、二轮、边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0年,最长延期年限为3年;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9年,最长延期年限为3年。交管部门提示说,车主可根据车辆实际状况办理延期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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