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自行开会罢免董事长 法院判决撤消罢免决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0:3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杨建林)在处理公司重要事务上,柳州市一家公司的董事会内部产生分歧。为此,副董事长越权召集董事会,作出罢免公司董事长的决议。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股东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罢免决议无效并予以撤销的判决,同时驳回副董事长等人的上诉请求。

  董事自行开会罢免董事长

  梁某是柳州市一家市场开发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符某则是该公司的副董事长。2006年6月,梁某曾经主持召开公司的董事会,商讨有关公司发展的重要事宜。不久,梁某和以符某为代表的其他董事之间,在处理公司事宜上出现意见分歧。2006年6月29日下午4时30分,符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参加会议的还有董事周某、覃某等5人,监事蓝某、黄某等则列席会议。会上,6名董事一致表决同意罢免梁某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覃某还用梁某办公室内的电话打给梁某,通报了这一结果。

  据梁某称,他对覃某打来的电话感到很意外,因为他根本没有接到召开董事会的通知,符某在他未到场并主持开会的前提下,擅自召集董事会明显违反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梁某不认可董事会作出的罢免决定。与此同时,符某、周某和蓝某等8名董事、监事多次发出通知,催促梁某尽快交出公司的执照、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在催促得不到反馈的情况下,符某等8人找来锁匠,将梁某办公室内的保险柜打开,却一无所获。

  一审法院:罢免决议无效

  符某等人的行为让梁某感到非常愤怒。2006年8月,梁某向柳州市城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公司对他的罢免决定。

  红盾律师事务所律师韦祖检帮梁某分析案情后,认定符某等人的行为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符某没有得到梁某的指定,属于自行主持会议;其次,符某等人没有证据证明梁某不能履行董事长职务,召开董事会也没有按照惯例提前通知包括梁某在内的全体董事;第三,公司的监事没有对梁某的行为提出过建议,说明梁某没有损害公司利益,不能无故被罢免;最重要的一点是,无论是《公司法》还是公司章程,都没有规定董事会有权罢免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议明显超越职权。

  城中区法院一审后认为,符某召集和主持的董事会虽然从程序上并未违法,但罢免梁某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决议,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因此该决议是无效的,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应先修改公司章程

  符某等人接到一审判决书,在上诉同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的职权,没有列举罢免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这一项,但是,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中同样没有这一项,按照一审法院的观点,董事会选举出来的董事长岂不是成了终身制,不管出现任何事由,股东会和董事会都不能罢免?符某等人坚持认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董事会有权选举产生董事长,就有权罢免董事长。

  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后,对符某等人提出的问题给予解释:梁某担任董事长任期届满前,若要罢免其职务,公司应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明确罢免董事长的权利由谁行使以及罢免程序,再根据修改后的章程来罢免。

  按照这一思路,符某等人在没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下,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罢免梁某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职务,是超越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违反公司章程。

  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符合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针对此案,韦祖检律师表示,自从新修订的《公司法》从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公司股东纠纷逐渐增多,主要原因是新的《公司法》赋予股东更多、更大的权利,股东之间在公司经营上存在不同意见,都想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来维护利益;当然,任何法律法规都是一把双刃剑,新的《公司法》也有制约作用,股东欲维权,其行为就须完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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