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在厂宿舍自杀 单位被判赔偿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2:45 法制晚报

  童工在厂宿舍自杀 单位被判赔偿10万

  本报讯(通讯员 崔亮 记者 王巍)12岁的赵刚因欲与一女孩谈恋爱被拒绝,后在厂宿舍服毒自杀,他的父母把赵刚所在的服装厂告上了法庭。

  日前,昌平法院一审宣判服装厂赔偿赵刚父母各项损失10万余元。

  2006年8月3日晚,赵刚向单位一女员工提出建立恋爱关系被拒绝后,因不能接受现实自杀。

  昌平法院认为,赵刚系未成年人,服装厂雇用赵刚从事生产劳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赵刚在雇用期间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服装厂赔偿赵刚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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