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夫妻财产不能打闷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4:29 新民晚报

  丈夫自做主张将房屋卖给姐姐,妻子有权说“不”。日前,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丈夫无权擅自处分为由,支持前妻冯女士的诉请。

  私卖房屋

  陆先生与冯女士于1999年初,以夫妻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主登记为陆先生。5年后,陆先生将房屋买给其姐。

  去年6月,陆、冯两人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去年8月,陆先生的姐姐将自己向陆先生买的房屋转赠给侄子,即陆先生和冯女士的孩子,并办理公证手续。

  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冯女士要求法院确认前夫与其姐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请。

  与债务无关

  但陆先生与姐姐对判决不服,提出房屋转让是因陆先生曾欠姐姐几十万元债务。双方离婚时,陆先生已就冯女士的损失给予赔偿,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合理的,况且房屋现已转赠到儿子名下。

  但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屋是陆、冯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的,因此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陆先生在未征得冯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让给别人,侵犯了冯女士的合法财产权利。

  至于上诉人所称因债务而转让房屋的说法,法院认为和本案无关,应另行解决。本报记者宋宁华本报通讯员吴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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