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一住宅楼六户主破墙开店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16:23 北方经济报

  人们总用“远亲不如近邻”来形容邻里之间的和睦关系,可呼和浩特市自来水公司宿舍楼的户主们却因纠纷闹得不可开交,甚至告上了法庭。随着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这起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住宅改门脸邻里起纠纷

  呼市自来水公司宿舍楼建于1981年,属砖混结构民用住宅楼。2006年5月,已经取得了房屋私有权属证书的一楼6名户主分别将其住宅改造成了13个商用门脸房。而居住于二楼以上共计36户户主认为,一楼的这6户户主破墙开店造成楼基下沉,且商业经营活动影响了楼上居民的正常休息和生活,损害了共同利益。经多方交涉未果后,经二层以上36户户主推举,臧某等3名户主代表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了解整个事件的经过,2007年1月9日,记者来到位于呼市乌兰察布东路的呼市自来水公司宿舍。记者看到,该楼正好临街,一层已全部改为门脸,正在经营各种生意。据一位店主介绍,他租这个店面每年的租金是1.2——1.8万元,因为是黄金位置,所以生意一直不错。

  住在三楼的臧某告诉记者:“我们都是多年的老住户了,大家相处也都很好。一开始,一楼有一户居民将他们的房子改为门脸租了出去,这以后,我们的烦恼日子就开始了。夏天,我们不能开窗,因为楼下的叫卖声吵得没法休息。我们也去和他们交涉过,可去楼下说了又不起作用。之后,一楼其他五户居民居然全部都把自己的房子转租成门脸,天天锤打敲击的装修;现在楼下商铺开张后的叫卖声更是影响我们的休息。而且,他们这种改建,会不会影响到整个房子的安全,真的让人提心吊胆。”

  对于臧某的说法,住在一楼的孙某则有不同看法:“我们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子已归我们私人所有,如何管理这套房子,是我们的自由。我们将一楼租出去,是自己的事,关别人什么事?他们这是眼红,我们开店挣些小钱,让手头宽裕一些,他们则认为我们挣了大钱了,真是的。你说这老邻老居的,至于嘛?”孙某对记者如是说。

  两审结果各不同

  据记者了解,呼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呼市自来水公司宿舍楼的户主对各自的住宅享有所有权,但对该楼房整体享有共同共有权。公民在行使权利时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孙某等一楼户主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便将住宅改建成商用门脸房,改变了原住宅的使用性质,改变了楼房基础的承受结构,造成潜在的危险和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同时,孙某等人还违反了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该《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更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因此,赛罕区人民法院认为,孙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也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一审判决孙某六人立即将各自的住宅房恢复原状,消除危险。

  一审宣判后,孙某等6人表示不服,并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藏某等人是以双方共同居住的楼房的外观照片来证明该楼房的地基已发生下沉。但是,地基属楼房建造时的隐蔽工程,其是否下沉,仅以地上楼房外观的照片无法认定,而需工程评定的专业机构进行测定后才能确定。故孙某等6名户主的行为是否对楼房地基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不足,为此,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原判决,并驳回了臧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法院认为,孙某等人破墙开店的行为违反的是《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对此行为,应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2002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呼和浩特市市容卫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居民住宅破墙开店;其他建筑物和其他地域的居民住宅未经

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建筑物立面结构。未经批准已经破墙开店的,必须恢复原装,建筑物进行门面装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俨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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